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建设、城乡规划、国土、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交通设施的;

(三)利用公共汽车以及相关设施设置广告,影响车辆安全行驶、影响公共交通设施安全或者覆盖站牌和车辆运营标识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