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交通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