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共交通卡经营企业未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数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