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共交通卡经营企业未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数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