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擅自终止线路运营或者将没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投入运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