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免征、减征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