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扶持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制度,将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实施立体开发。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当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