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事业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公共交通财政投入。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建设、运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