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扶持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事业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公共交通财政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建设、运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