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发生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疏散乘客,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