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共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的,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