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运营车辆、安全设施技术状况良好;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及时处理、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