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运营车辆、安全设施技术状况良好;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及时处理、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