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交通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在运营服务中,按照安全管理规定需要乘客配合的,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