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按照地名管理的规定使用标准地名,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同一站名。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时,应当对站点名称按照前款规定审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