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按照地名管理的规定使用标准地名,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同一站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时,应当对站点名称按照前款规定审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