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共汽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驾驶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安排免费改乘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

乘客应当遵守公共汽车乘车守则,不得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影响行车和人员安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