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车辆驾驶证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三年内无交通责任死亡事故。

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接受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等知识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