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车辆驾驶证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三年内无交通责任死亡事故。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接受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等知识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