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因工程建设、大型活动等需要临时变更公共汽车线路走向、站点、运营时间的,建设单位或者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报经市、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市、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制定公共汽车线路临时调整方案。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五日将公共汽车线路临时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