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决定明确的线路走向、站点、时间和班次运营。

确需调整公共汽车线路走向、站点或者缩短营运时间、减少班次的,应当经作出线路经营权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