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终止公共汽车经营或者线路经营的,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终止公共汽车线路经营的,应当提交线路终止运营后的影响分析和替代线路运营方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