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市区和跨行政区域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线路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确需开通的冷僻线路,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指定公共汽车经营企业运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