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汽车经营企业从事线路运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