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从事线路运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