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