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采集证或者采伐许可证后,按照技术操作规程采集或者采伐。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