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