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六章 林木种苗使用和质量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造林绿化应当适地、适树、适种源,使用良种壮苗。用于国家重点造林工程使用的林木种苗,调出方、调入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抽样封存,各自保留样品,封存保留的林木种苗样品直到该批种苗用于生产并确定其质量检验结果为止。国家重点造林工程使用的林木种苗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