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六章 林木种苗使用和质量第三十条已废止林木种苗使用者因种苗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出售种苗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买种苗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苗支出的交通费、种苗保管费、检验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可得利益损失,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本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当地没有种植同种树木的,参照种源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