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六章 林木种苗使用和质量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在木材检查中,发现涉及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单位和个人发现林木种苗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