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六章 林木种苗使用和质量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种苗抽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对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时,有权制止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不合格的林木种苗。对生产、经营、使用的林木种苗进行抽查时,应当依照林木种苗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取样,样品由被抽查者提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