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六章 林木种苗使用和质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不定期的林木种苗余缺调剂,并向社会发布林木种苗供需、价格等信息,积极引导林木种苗使用者科学选购林木种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