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苗经营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林木种苗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标签,并建立林木种苗经营档案。林木种苗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售后5年以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