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苗经营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种苗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苗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苗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苗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