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种苗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苗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苗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苗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