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申请经营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苗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其他林木种苗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苗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审核、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均应在20日内完成。对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核发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