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林木种苗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具有经营场所以及林木种苗加工、包装、贮藏设施和检验种苗质量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或者初级以上相关技术职务,能正确识别所经营种苗的品种、掌握种苗检验、分级、包装、运输、贮藏、保管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具有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