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苗生产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商品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检验、检疫规程,制作标签,建立林木种苗生产档案。林木种苗生产档案应当保存5年以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