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章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因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认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