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章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对审定未获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认为应当重新审定的,在6个月之内作出复审结论;认为不应当重新审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