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章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第十四条已废止申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受理的林木品种审定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