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申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林木品种选育或者引种驯化报告;

(三)林木品种特征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