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章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一)经区域实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二) 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苗生产基地生产的种苗;(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者无性系;(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