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

(一)经区域实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二) 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苗生产基地生产的种苗;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者无性系;

(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