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一)对投诉中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查阅或者复制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证照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