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者的投诉。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外来投资者需要,也可以受理投诉案件。

上级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办理下级投诉受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投诉。

受理投诉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