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外来投资者需要,也可以受理投诉案件。上级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办理下级投诉受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投诉。受理投诉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