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撤销、拍卖、合并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或改变其性质、服务范围的;

(二)非法征收、调用中医机构财产,非法向中医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

(三)挪用、克扣、截留中医事业经费或专项经费的;

(四)侵占或破坏中医药文献,泄露中医药科学技术秘密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