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法没收假药、劣药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