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地方特色和优势,组织开展中医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医机构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办中医技术合作项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