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三十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中医科学技术研究规划,加强中医科研机构建设;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重大中医科研课题攻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