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鼓励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或者有中药炮制特长的中医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业。师承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