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中医科研应当与中医医疗、中医教育相结合。中医科研、医疗、教育机构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医临床、中药加工炮制、中药剂型改革、民间中医以及中医秘方、验方及其理论的研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