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中医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理论和医德医风教育、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医学知识教育,突出中医实践技能教育。其他医学教育机构应当开设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中小学健康教育应当包括中医基本常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