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进药渠道,对购进的药品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规范其中药材的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的配制行为,保证中药饮片和制剂的质量。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