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发挥其在中药材生产、加工技术方面的优势,开发、利用、保护当地中药资源。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利用、开发当地中药资源,提供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医疗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