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惠措施,鼓励高等中医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中医工作。鼓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城镇执业中医师到农村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